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方案范文(通用3篇)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方案范文 篇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处置工作正确、快速、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各类民用航空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浙江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舟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紧急事件。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加强预防。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3)多方联动,快速反应。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军地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职责明确、分工清晰、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
(4)依靠科技,依法处置。充分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依法做好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1.5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分级
国内外民用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飞行事故,或我市民用航空器在市外发生的飞行事故,或民用航空地面设施紧急事件,根据事故发生的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共四级。
1.5.1I级特别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I级):
(1)民用航空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的特别重大及重大事故;
(2)航空器在执行专机任务过程中发生事故;
(3)航空器发生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4)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空中相撞;
(5)外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6)航空器事故对重要地面设施(重要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设施,居民区、油库、电厂/站、化工厂、核设施、水利设施等)造成巨大损失,或对重要地面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7)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起火、爆炸等造成巨大影响或损失。
1.5.2II级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II级):
(1)民用航空发生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较大事故;
(2)通用航空发生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较大事故;
(3)航空器发生事故,并且受伤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4)运输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发生;
(5)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起火、爆炸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1.5.3III级较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III级):
(1)民用航空发生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2)通用航空发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外国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4)航空器事故对重要地面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5)运输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发生;
(6)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发生较大不安全紧急事件。
1.5.4IV级一般民用航空紧急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民用航空紧急事件(IV级):
(1)民用航空发生造成1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2)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发生;
(3)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4)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发生一般不安全紧急事件。
2风险评估
航空事故的特点是突发性,难以预测及灾难性,死亡率极高。以起飞和着陆阶段最多,失事地点以机场及其附近最多,且火灾型航空事故的伤亡较非火灾型事故伤亡更为严重。造成航空事故的原因主要有:恶劣的天气条件、飞机的机械故障、飞行员操作失误、地面指挥及勤务保障过失、飞鸟撞击飞机、暴力劫持飞机等。
3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3.1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市政府建立市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3.1.1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舟山普陀山机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陀山机场公司)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舟山海事局、武警舟山支队、市消防支队、中国人民解放军92012部队、普陀山机场公司、中航油舟山供应站负责人及当事航空器营运人或其代理人。
3.1.2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普陀山机场公司,负责日常工作。事发地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在发生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直接指挥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针对舟山普陀山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点8公里范围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由普陀山机场公司先行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需要,成立消防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警戒组、先期调查组、航空器搜救组以及专家咨询组等专业救援工作组。
3.2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3.2.1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和协调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指挥调度急需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相邻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开展救援工作;以及协调驻舟部队和武警部队支援;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请求省政府启动省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3.2.2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接收来自各种渠道的民用航空器紧急事件的报告,请示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并及时将该信息通报舟山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预案演练;负责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3.2.3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负责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区域的治安警戒,保护事故现场;救助被困遇险人员,参与核对遇难人员;组织事故发生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确保救援道路的畅通;排除处置爆炸物、危险品;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开展对航空器残骸、散落物等原始位置照相、绘图等勘察取证工作,配合清理事故现场。
(2)市交通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运输车辆设备,协助有关单位做好航空器残骸的牵引、吊装、运输等工作;协助做好伤亡人员的运输。
(3)市卫健委:负责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急救治疗,确保处置所需救治人员、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及救护车辆的调派;开辟急救“绿色通道”,完成救治工作;防止和控制现场传染病的传播。
(4)市应急局: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民用航空突发紧急事件应对工作的部署要求;协调市应急指挥平台对接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和现场;督促民用航空突发紧急事件应急预案相关工作落实,参与民用航空突发紧急事件的应急救援和调查评估工作。
(5)舟山海事局:承担舟山市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日常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责任区内海上搜救工作。
(6)武警舟山支队:参与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抢险救援、现场控制和暴恐袭击时的核心区武力突击任务。
(7)市消防支队:负责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生命救援及火灾扑救工作。
(8)中国人民解放军92012部队:协助舟山普陀山机场8公里以内区域的民航应急救援工作和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区境内(包括海上)时候的搜救工作。
(9)普陀山机场公司:对舟山普陀山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点8公里范围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紧急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组织疏散旅客,稳定旅客的思想情绪,协助公安、武警维护机场和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的秩序,积极配合相关救援单位开展救援工作。
(10)中航油舟山供应站:参与航空燃油有关的救援工作。
(11)当事航空器营运人或其代理人:负责参与本公司航空器发生紧急事件时的救援工作。
3.2.4专业救援工作组
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下列专业救援工作组:
(1)消防救援组。由市消防支队牵头,全市消防力量和机场专职消防大队组成。负责现场火灾扑救和人员搜救,负责航空器场内迫降时防火处置准备工作。
(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委牵头,舟山市急救指挥中心及指定的医疗机构组成。负责现场救护点的设立和对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及进一步转运医院治疗。
(3)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公安部门和机场分局的公安人员组成。负责在划定区域范围布置安全警戒,保护现场;负责组织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4)先期调查组。由市应急局、民航浙江监管局及其他参与单位组成。负责对发生的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展开先期调查;重大紧急以上等级事件由浙江省政府、民航华东管理局调查组接管调查工作后,先期调查组履行协助调查义务。
(5)航空器搜救组。其中陆上搜救组由有关县(区)负责组建;海上搜救组由舟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建。搜救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6)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牵头,事发地政府、机场和航空器营运人组成,涉及国际航班或有港澳台、外籍旅客时,有关的港澳台事务部门和涉外部门参加。负责残损航空器搬移和受损设施处置工作;处理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善后工作;国际航空器失事时,海关、边检和保险公司分别做好货物报关、检验检疫、出入境人员核实、航空器及伤亡人员理赔等有关事宜。
4预警与信息报告
4.1监测预警
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加强信息监测、预测,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民用航空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信息报告
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收到民用航空紧急事件信息时通报普陀山机场公司,普陀山机场公司在获悉民用航空紧急事件信息后,立即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告浙江省机场集团公司和民航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负责通报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并向省政府报告。
4.2.1报告内容
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的类别、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机长姓名、机组人员、旅客(乘员)人数;任务性质及航班号;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航空器损坏程度;事故发生地区的物理特征;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事故信息的来源和报告人。
4.2.2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后,普陀山机场公司应立即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并于12小时内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事发地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
5应急救援程序
5.1预案启动
发生I级、II级、III级、IV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启动和实施本预案,必要时向省政府报告,视情请求省应急力量支援。本预案启动时,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子预案以及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5.2指挥与协调
本预案启动后,由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市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各专业组立即赶赴舟山普陀山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或事发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的职责要求,具体实施应急救援。事发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接受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事发地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在发生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实施救援。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人担任,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参与应急救援的各部门、各单位人员要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当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到达事发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由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指挥。
5.3现场应急处置
针对舟山普陀山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点8公里范围区域外发生的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紧急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政府。8公里范围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紧急处置主要以机场应急处置力量为主,必要时由普陀山机场公司请求市政府获取外部支援力量。
5.3.1现场指挥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掌握失事航空器的基本情况,包括航空器国籍、型号、所属航空公司(代理人)、航班号、飞机号、失事的准确时间和地点、机组及乘客人数、重要旅客人数、载荷量、燃油量、危险物品等情况。
5.3.2消防和救生
事故发生在机场飞行区时,普陀山机场公司首批消防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并开始实施救援;事故发生在机场飞行区以外时,机场附近消防队伍接到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救援队伍应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现场救生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5.3.3医疗救护
事发地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和卫生处置工作;医疗救援单位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并展开抢救伤员工作。
5.3.4现场警戒
公安现场警戒人员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布置警戒,保护现场,并保持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通畅,确保应急救援车辆的通行。
5.3.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佩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制度。
5.3.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协调卫健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5.3.7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舟山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组织调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救援支援工作。
5.4信息发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民用航空紧急事件中涉及、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外的,或有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5.5应急结束
5.5.1应急结束条件
(1)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5)民用航空紧急事件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7)受影响的民用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8)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及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低程度。
5.5.2应急结束程序
I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结束由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决定;II、III、IV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结束,由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决定。
5.6调查与评估
民用航空紧急事件调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调查》的要求进行。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抢险工作结束后,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分别对应急救援工作作出评估和总结,由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并提出改进建议后,并上报市政府。
6应急保障
6.1信息与通信保障
普陀山机场公司及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航空紧急事件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特点和存放位置,长期救援抢险队伍、救援物资设备等情况,以便预警和应急处置时随时调用。通信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提供通信保障设备,作为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与事故现场救援沟通的主要工具。在通信保障设备抵达现场前,由当地政府采取必要手段,保持有效的通信联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各专业救援队伍间应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各专业队伍与救援队伍间应保持有效通信联络。
6.2经费保障
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预算。
6.3物资装备保障
普陀山机场公司及有关部门应加强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物资装备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医疗救护、航空器搬移物资设备,满足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宣传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以及普陀山机场公司应加强对民用航空事故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发生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4.2培训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普陀山机场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对《舟山市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学习和培训,以提高应急救援处置技能水平。
6.4.3演练
原则上应每三年组织一次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的综合演练,适时组织桌面演练或单项演练。
7附则
7.1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由普陀山机场公司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依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子预案。
7.2预案的更新
随着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3-5年修订一次并报市政府审核发布。
7.3奖励与责任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舟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7.4处置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
处置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按照《浙江省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7.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普陀山机场公司负责解释。
7.6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舟山市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舟政办发〔20__〕156号)同时作废。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方案范文 篇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运城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保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航空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际航空公约有关规定等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运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科学处置、分工协作、高效应对。
1.5事故分级
参照《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按照伤亡人数、经济损失、航空器损坏情况、社会影响等,将运城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进行分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飞行事故,详见附件5。
2运城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体系
在较大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增设运城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机构。
2.1运城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交通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市民航机场建设中心主任、运城民航机场有限公司董事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民航机场建设中心)、市应急局、市卫健委、市外事办、市委网信办、市气象局、运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运城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运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运城海关、市无线电管理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运城银保监分局、民航山西监管局、运城民航机场有限公司、市通联办、中石化运城分公司、涉事航空器承运人(或代理人)等。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局长兼任。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2。
2.2现场指挥部
事故发生后,负责事故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成
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工作。市现场指挥
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指定。市现场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即综合协调组、技术支持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处置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详见附件3。
3监测和预警
运城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空管部门)负责以运城机场为中心半径50公里内的运城市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监测和预警,50公里外运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由周边空中交通区域调度室向空管部门通报,空管部门在监测到或接到通报后,立即报告运城机场,运城机场视情况立即报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告
发生或获悉民航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单位要及时、准确、主动逐级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信息,并提供事故航空器相关资料。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运城市人民政府和山西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首次报告时可以先简要报告,并做好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4.2先期处置
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的航空器飞行事故,机场管理机
构应及时将旅客、机组人员和地面受影响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对机载的危险品货物及周边地面危险和重要设施,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
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外发生的航空器飞行事故,事发地人民
政府组织和调集有关救援队伍赶赴指定位置,实施先期处置。
市指挥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力
量进行支援。
应急救援工作要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保护事
故现场,方便应急救援结束后的事故调查工作。
4.3应急响应
按照运城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市级响应条件,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三、二、一级响应。响应条件详见附件4。
4.3.1三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达到三级启动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下达相关指令,并派遣相关人员赶赴事发地,指导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机场管理机构、民航相关单位等组织救援,视情况提供支援。
4.3.2二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达到二级启动条件时,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市指挥部立即向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并成立市现场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协调: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
(2)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事故民用航空器的搜救;
(3)指挥公安、消防、武警等应急救援力量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4)指挥到达现场的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伤病员医疗救治和相关卫生防疫工作;
(5)组织获救人员及受事件影响人民群众的疏散、转移;
(6)指挥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组织对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
(8)指定现场联络人及通信方式;
(9)参加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穿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并严格执行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施救;
(10)市指挥部做好事故扩大的应急准备。
4.3.3一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达到一级启动条件时,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启动一级响应,市指挥部立即向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并开展先期处置,协助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组织指挥救援,当指挥权限转交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3.4响应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条件:
(1)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周边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7)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指挥部指令,下达应急终止指令,响应终止。
5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后,迅速收集、汇总、核实事故及相关信息并报市指挥部,根据市指挥部指令发布相关信息。
6后期处置
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
总结评估,提出措施及改进建议。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部门要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民用航空器应急处置通信网络的畅通。健全联络机制,确保民用航空器应急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市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确保现场指挥部与市指挥部办公室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当事故应急现场区域通信不畅时,市通信建设联合办公室和市无线电管理局协调应急工作的通信联络,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通信通畅。
7.2经费保障
民用航空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3物资装备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部门要加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物资装备工作,配备消防、医疗救护、航空器搬移物资及设备?有效应对航空器飞行事故。
7.4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部门要加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按要求组织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同时,为专业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5技术保障
民用航空部门、机场管理机构要加强应急基础建设工作,增加技术投入,研究吸收国际先进经验,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8宣传、培训和演练
8.1宣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2培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民用航空部门及机场管理机构要组织对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应急救援技术的研讨和交流,提高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8.3演练
市指挥部每3年组织一次针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演练,加强和完善各成员单位间协调配合工作。每次演练必须针对不同类型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救援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9附则
9.1名词解释
航空器: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撑的机器。
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
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机场管理机构:指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负责机场安全和
运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9.2预案管理
结合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的新情
况新问题,定期组织评估,符合修订条件的,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
时组织修订。
9.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局(市民航机场建设中心)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方案范文 篇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对突发航空危机事件的能力,保证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南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xx年修订版)》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互通;
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1.5应急预案体系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南通市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民用航空派出机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飞行事故发生时,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单位、组织应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处置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民航江苏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南通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商务局、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南通海事局、武警南通支队、南通海关、南通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南通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供应站、相关保险机构、民用航空相关单位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确定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响应级别,适时启动和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指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救援;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2.1.1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宣传口径,协调媒体宣传,引导社会舆论。
2.1.2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和网上舆论引导工作,依法规范网络传播秩序。
2.1.3市应急管理局:协调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等应急资源,迅速投入应急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送事故信息。
2.1.4市公安局:负责飞行事故现场秩序维护、现场保护和治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管制及疏导。
2.1.5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飞行事故现场火灾扑救,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1.6市交通运输局: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救援人员、车辆的运输保障工作。
2.1.7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飞行事故应急医疗救护工作,开展飞行事故现场的疫情防控工作。
2.1.8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的年度救灾物资储备计划,负责救灾物资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2.1.9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组织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
2.1.10市民政局:负责遇难者遗体火化相关工作。
2.1.11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参与旅游有关的善后处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安抚和人员伤害的赔偿等工作。
2.1.12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事故中涉外情况、事宜的协调处理工作。
2.1.13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处理牵涉口岸的相关事务。
2.1.14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指挥、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2.1.15市水利局:协助做好坠落江海、湖泊的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2.1.16市国资委:指导机场做好与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参与救援现场的组织和协调指挥工作。
2.1.17南通海事局:履行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有关失事航空器在南通沿江沿海搜救责任区水域的水上搜救工作。
2.1.18武警南通支队:协助公安部门设置现场安全警戒线,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参与反恐,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救助被困遇险人员。
2.1.19南通海关、南通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根据各自职能,处理国际航班失事后,报关货物、旅客行李物品、出入境人员、检验检疫等事务。
2.1.20南通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机场及其邻近区域以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处置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外发生飞行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1.21中国航空油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供应站:负责对航空器的抽(加)油工作;参与燃油溢漏等紧急事件的处置。
2.1.22相关保险机构:处理航空器及伤亡人员理赔等事务。
2.1.23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按照职责协助做好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飞行事故有关资料。
2.1.24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法组织先期处置,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和保障工作,参与受灾人员的救助与安抚。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事故发生在南通机场及其邻近区域的,事故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南通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担任;事故发生在南通机场及其邻近区域以外的,总指挥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担任。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受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其主要职责是:对起火航空器组织扑救;对失踪人员和航空器组织搜救;组织抢救伤员和安全撤离有关人员;尽最大可能保护好航空器事故现场;保护好失事航空器有关财物;收集掌握现场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各小组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民航有关单位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按照航空器事故信息发布要求,发布新闻通稿,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做好航空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2)通信保障组
由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电信运营商等相关单位组成。组织人员和设备,确保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通信顺畅。
(3)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武警南通支队等相关单位组成。组织设置安全警戒线,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处置爆炸物、危险品;疏导交通,保障救援道路畅通;进行现场取证,做好现场记录、录音和录像;负责与民航系统及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
(4)医疗保障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实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和对事故伤员的救援;负责伤员检伤分类、现场救治、伤员后送及后续治疗,最大程度地抢救生命。
(5)水上搜救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南通海事局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水上搜救工作。
(6)现场施救组
由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队、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利用地域便利,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信息。
(7)后勤保障组
由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储备、运输、提供,以及协调保障救援工作中需要的有关物资、设备及车辆。
(8)涉外工作组
由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等相关单位组成。依据有关规定,认真、积极、妥善地处理航空器事故中的涉外工作。
(9)善后处理组
由市民政局、航空器营运人、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组成。参与事故处置过程,配合航空器运营人做好遇难者的遗体火化、伤者的治疗和理赔等善后工作。
(10)事故调查组
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调查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
3应急响应和处置
3.1信息报告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及民航上级管理部门;市政府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立即报省政府,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救援。
3.2应急响应等级划分
本突发事件分级按照《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
3.2.1Ⅰ级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南通市范围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3.2.2Ⅱ级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2.3Ⅲ级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3.2.4Ⅳ级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3.3应急响应程序
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开通与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江苏监管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值班室、南通机场等通信联系。根据信息收集汇总情况,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判定事故等级,决定启动何种响应。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相应的下级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3.3.1Ⅰ、Ⅱ级应急响应程序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始运作,启动本预案,并报告请求适时启动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应急预案。通知各成员单位做好参与应急救援准备,赶赴事故现场,在国家、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救援。
3.3.2Ⅲ级应急响应程序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始运作,启动本预案,并报告、请求适时启动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应急预案。通知各成员单位做好准备,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形成若干工作小组,实施现场应急救援。
3.3.3Ⅳ级应急响应程序
启动南通机场应急预案和本预案。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制定应急救援方案,通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3.4先期处置
对本市范围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无论等级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事发县(市、区)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的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3.5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省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基本应急工作。
当现有应急救援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需提高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时,参照应急响应等级,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扩大应急救援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
3.6现场处置
现场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情况,迅速查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
当飞行事故发生在机场区域内时,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应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机场道面上的飞机残骸,尽早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避免机场长时间关闭。
3.7应急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3.8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组织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3.9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地方政府组织调度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省、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救援。
3.10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3.11应急终止
3.11.1应急终止条件
――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受影响的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3.11.2应急终止程序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报请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或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上级指挥机构批准,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故的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12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民航运输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按有关航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
事故现场的清理,应在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并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
3.13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应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对应急救援情况的调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要求进行。事故调查工作包括:组成调查组,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实验验证,事故原因分析,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安全预防建议。
事故调查组应掌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并对现场应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听取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介绍,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需要完成的主要调查任务有:现场监管保护,初始证据接收,证人和目击者询问,危险源的探测、排除、监护,现场人员防护等。
3.14应急救援调查报告及评估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4应急保障
各级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以下保障工作。
4.1装备保障
在积极利用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完善专家数据库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数据库系统,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检验、鉴定和监测的能力,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4.2通信信息保障
完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无线通信技术等现代化手段,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和计算机网络软、硬件设备,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方面的联络畅通、迅速、高效且形式多样。加强各级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建设,推动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数据交换、系统对接、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平台的智能化、规范化和实效性,增强信息汇集、辅助决策、指挥调度能力。
4.3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4.4技术保障
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建设工作,增加技术投入,研究吸收国际先进经验,随时为处置可能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4.5交通运输保障
科学配置和使用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条件。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
5宣传、培训和演练
5.1宣传
各级管理部门以及民航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防范事故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工作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组织民用航空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5.3演练
南通市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指挥部每年协调组织一次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方面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和完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6附则
6.1名词解释
6.1.1航空器
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承的任何机器。
6.1.2机场及其邻近区域
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位置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6.1.3航空器运行
自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起直至飞行结束这类人员离开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所完成的飞行活动。
6.1.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6.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南通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6.3.1奖励
对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由于报告及时,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于处置措施适当,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其他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6.3.2责任追究
――未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__年8月19日印发的《南通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通政办发〔20__〕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