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副证应当如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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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办法》提出: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考虑到各地行政审批改革进展不一,对确实不能当场变更的,发证机关应当坚持从简从快的原则,可进一步细化副证变更程序。副证变更实行形式审查,只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条件,且与其在中国种业信息网上提交的信息一致,即可变更副证相关内容。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申请企业在申请变更副证载明事项时,应当主动声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主动说明申请生产经营品种涉及新品种保护及书面授权等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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