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实习日记(精选11篇)
事务所实习日记 篇1
今天下午,方律师突然带客回办公室。在我做好倒水给客人后,我就回到自己的位子上实行名为看书实则暗暗注意方律师跟客人谈话的内容。方律师跟他聊着聊着,看了看他给的资料后说“这专官司必输,你被别人设计了”。现今中国大陆的鉴定技术对一年内的笔迹鉴定能力有限,通常都检查不了,更何况此案是在当事人双方签字后的两天把这们客户告上法庭。更奇怪的是,平常我们签合同的时候都是一式两份的,而此案的合同签订只有一份,还是被对方持有。再加上,这们客户不知是缺少心眼还是怎样的,在签名地方上面有如此之大块的空白地方居然完全没有用笔把它涂画下以防对方在事后加些其他不利于自己的条款。种种的情况都显示着对这位客户很不利。方律师说现在只能尽量减少损失而已,咱们也就只能玩程序拖时间。
事务所实习日记 篇2
昨天接到陈翰老师的电话,我跟他回顾了我的实习过程,谈了我的实习感受。说真的,自己谈话的要点觉得经过老师的口说出来感觉就是不一样,那可我所说的要简洁有力多了。这种简单而有力的击中要点的语言能力是我们要好好学习的。不知这是天赋还是经验的累积而成就的呢?我不知道,但我知道的是我们现在必然不断加倍地努力——我们这一辈人似乎总是能够为自己的懒惰找到最佳的借口,我们的勤奋努力度远远不够。作为一名应届毕业生,我终于懂了大学生活是应该如何过、如何享受这个过程。但讽刺的是,我即将不是一名在校的大学生了。
事务所实习日记 篇3
现在的我,就像常年蹲在码头等活干的小工,区别就是他们等着搬砖,而我坐在办公室等着复核审计报告。清闲了一天,终于在下午三点多等来了一份小小的某个小企业的审计报告,刷刷刷几下就复核完了,不懂的地方问了一下艳双姐,明白了不同企业适用的报表编制基础是不同的,见到不同的报告要去适应,然后又回到自己的座位等待下班了。没过一会儿,艳双姐把自己改过的最终版复核意见发给了我,署名处是我和她的名字,有点小激动,看到她写的东西也看到了自己努力的方向,希望后面能独立完成一个有用的复核报告吧。
可能是因为刚开启自己的职业生涯,所以我们几个实习生做事情都特别有热情,尽心尽力的,联想到我爸单位的某些老油条公务员,每天就混混日子,真心希望多年后的自己不要那样,要保持现在的激情和活力。
今天闲着的时间一直在背单词,背的六级词汇,发现自己基本都不认识了,当年六级怎么过的,真是。所以也就明白为什么外企都不要我了,因为英语最多也就算个四级水平,太弱了。所以这个寒假要来个高强度的练习,三个月时间让自己的英语水平提升一个档次,再去逆袭吧。
事务所实习日记 篇4
经过了两天的了解和熟悉,实习的第三天,朱姐继续抱出了以前装订成册已经进入档案的会计凭证给我翻看,让我了解一下大致的会计科目。已经经过了三年的`学习,对基本的会计资料还是很了解的,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方便管理,公司使用了财务软件,所以日常记账凭证的制作都是用电脑完成的。
在翻看凭证的过程中,我发现除了月末的结转凭证外,基本的每一笔业务所对应的会计凭证都由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两部分组成。与每笔经济业务相关的所有原始凭证都必须整齐有序的粘贴在原始凭证粘贴单上。比如发票或者出库单等,无论数量多少都必须整齐的排开粘贴,最后再标明原始凭证的张数和总金额,以便核对。这些不论是发票还是文件,都要整理成统一的大小整齐排列粘贴在一起。
有时候,一份凭证上竟然贴着几百张的发票,更甚至装订之后整整一本都是某一张凭证上的附件。看了之后我才发现原来会计是一项如此细致和需要耐心的工作,看来在以后的工作中也必须要认真仔细才能完成每一项任务。
事务所实习日记 篇5
好久没有过来记日记了,这段时间真的很忙,三月末的时候准则部分的编排就完成了,我又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了,一回来就感觉到一种很缺人很焦虑的氛围,每天从八点半开始报告一个接一个都没有停过,有时候还要稍微推迟下班时间,于是也没有精力写日记了,今天一并补上。
四月初,吉林财经的小伙伴们果然集体离职了,坑爹呀!!我回部门的第二天,也是人最少的时候,只有四个实习生了,于是我们像四台机器一刻不停飞快地运转着,好在机智的齐姐从别的部门借过来一些正式员工,我们的队伍也慢慢回血了,这周开始也就没有那么忙了,但是和刚来的时候真是不能比啊,工作量猛增四倍吧。
这两个星期我更是收到了特别的“优待”,一有集团公司的大报告就归我了,几百页纸摆在面前,那一摞纸落在桌上沉闷的声音也重重地敲在我的神经上,大半天或者一天的时间就归他了。在excel里面面对几千行数据一项一项核对,提的意见都是几十几十条,一天下来脑子都空白,眼镜也是要瞎的节奏。可是面对这些,我没有一丝一毫的厌恶或是反感,每次完成一个大报告反而会有兴奋和成就感,能够得到这些任务都是对我的肯定,能够顺利地完成是我自己给自己的肯定。所以这些天累是累一些,但是我很开心。
工作中最激励人的莫过于来自自己来自上级来自同事的正反馈了,感受到自己的成长,得到上级的肯定,受到同事的赞许……这些让我觉得这几个月花在这里的时间都是值得的。从一开始懵懂无知什么都摸不着头脑到现在成为中流砥柱,从一开始费力地对照70号文件到现在拿到一份报告就知道哪些点是要关注的,从一开始时时都需要教缩手缩脚生怕出错到现在可以教新来的同事解答一些问题,我看到了时间和努力的痕迹。也许这份工作是有些枯燥乏味,一直重复着同样的事情,但是在每次重复中我都在思考在调整,寻找最高效的方法,写出最准确的意见,这样一点一滴进步积累起来收获也是很多的。至于那些合并、处置等复杂的问题我还不能在看报告的过程中一下弄清楚,但是知道了难点以后可以更好地学习。
前几天跟齐姐和艳双姐说了离职的事情,有些不舍,齐姐问我能不能尽量多留几天,我知道现在缺人所以坚持干到上课前一天,尽一些心意。艳双姐还跟我提过毕业后来这里工作的事情,以前对国内所是不屑的,现在想法有些变化,这样的平台对我来说足够了,以后的发展关键看自己的努力,所以会考虑。越是临近离开越发现身边的同事都那么友善真诚,虽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性格,虽然接触还不是很深入,但是整个环境是温暖的,每个人都有值得学的地方,每个人都在努力,所以祝福他们。
不知不觉快写成一篇总结文了,真正的总结这样未免草率,待周一离职再来好好总结!
事务所实习日记 篇6
实习日记12
之前,我一直以为明天开审的那宗案件对我来说只是一宗旁听的案件。我看资料只是让我尽量熟悉案件能够快速把握弄懂整个开庭过程的重点。但事实上不是这样!今天早上,方律师居然同我讲明天这宗案件由我去做诉讼代理人,他就不到场了。
顿时,空气对我而言已经是凝结了。扪心自问,我能行吗?要是输了,那该怎么办?我能出承担这个责任吗?方律师也大概教我明天该怎样做。但试问,这能假设得了吗?我现在能怎么办呢?努力再看看资料,不仅要把资料看熟还要看透。在强大的压力下,我也只能拼死一搏了!
事务所实习日记 篇7
今天,我如常到律师事务所实习。九时许,林哥突然进办公室问我方律师是否有交待过司法局的事。我困惑不已,方律师根本一丁儿都没有谈及。后来林哥叫我接方律师的电话。原来方律师忘了叫我替他到司法局的法律援助那里代班。就这样,我在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来到法律援助那里。我签到时看了看签到这个月分配的签到表,发现江门其实有挺多的律师事务所的,只是我没有发现而已。整整一个早上,只有一通来电来咨询。他咨询问如何到警察局拿证据,坦率说一句我根本就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叫那个实习律师来听。这应该没有关系吧?不过,我就这样因此浪费了一次宝贵的经验。
事务所实习日记 篇8
花了一周的时间把会计准则前六章整理完成了。
感觉除了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几个都比较简单,和确认、计量、披露分别有关的条文都比较容易区分,所以大部分时间在经过简单的浏览和判断后就是做着复制和粘贴的工作了,还有一大部分时间花在调格式上。虽说没什么技术含量,不同的人也是会做出不同的效果的。
首先一开始我就经过了思考,用怎样的字体怎样的格式呈现每个部分的标题会比较一目了然,由于条文中本来就带了很多序号,我选择了在标题前加项目符号而不是数字;后面把每个部分的内容粘贴过来之后我会在大纲模式中给不同级层的内容分级,使整个条理非常清楚;最后再选择合适的字体,使行距统一,一个作品才算完成了。是的,在我心中做这些就像是在完成我的作品,而不是完成任务。
应该比意料的要提前,我把前六章成品发给文总和齐姐,他们应该是很满意的,连之前说好的一次讨论都没有了,只收到文总的邮件回复,让我继续这样做下去,提了一些小的改进的建议。带着这些我又开始了新的一段历程。
整理第二章长期股权投资的时候确实遇到了一点挑战,从存货的毫不费力跳到这一章的云里雾里,一时真有点适应不了。
很多时候确认和计量不是那么好分辨的,于是我特地上网查了一下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的定义和区别。说实话,这些我在学习会计学的过程中都是没有在意的,这样基本的概念都没弄清楚真是不应该。
后面概念弄清楚了之后我再次看了一下待分类的文字,有些确实是不能简单的分开的。于是我就想我这样分类是为什么服务的,应该是是为了方便员工查阅。于是我便决定把不好分辨的语段既放进确认的部分,又放进计量的部分,这样供查阅的时候就不会有所遗漏了。
事务所实习日记 篇9
那些小律师们,每天期待的都是能接到案子,每天都生活在期待中,他们早出晚归,生活的很没有规律,晚上常常是1、2点以后才睡觉,吃饭也是马马虎虎。他们打电话会很客气,小心的问那些法官是否方便说话,是否有时间……然后就提起皮包匆匆离去。稍微有些名气的律师他们是最忙的,往往几天都看不见他们的人影,每天都奔波在外面,他们在做什么可想而知,为了官司,他们不得不充当公关的角色。大律师,说实话,他们真的不是很忙,甚至有时候闲的上网看pplive,偶尔会逛逛书店,生活的很惬意。因为他们不浪费时间在那些琐事上,对他们来说,更重要的是享受生活。那些年龄很大的老律师们~~~~~
事务所实习日记 篇10
今年暑假,我在十堰市一家律师事务所――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实习。我先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的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律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调查以及和当事人的谈判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作为案件的代理人出庭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现将此次 实习 活动的情况报告如下:
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是一家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在实习期间,指导我的是一位办案经验丰富,年过五十的老律师。他待人谦逊,对法律这项工作充满热情。在整个实习期间,所办的案件不多,其中一件我参与最多也是较为复杂的一件,是高某诉郧西县人民医院医疗侵权纠纷案。我在参与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存在很多的法律问题――法律规定模糊、矛盾、漏洞,诸如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今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间的矛盾,医院病历制度的混乱,法院认定证据时的随意性等等。我在这篇实习报告中不打算就各个问题都展开论述,而今就我在案件中感触最深的也是高某诉郧西县人民医院医疗侵权纠纷案的焦点问题――非法行医行为主体的界定略谈一二。
一、案情经过
200X年10月19日早晨7:00张某即本案患者骑摩托车从十堰市回郧西老家9:00左右途经郧县境内某路段,其右前方突然出现一辆三轮车停于路边,张某即左拐避让。这时正好左前方驶过来一辆东风大汽车,张某在避让过三轮车后迅速右拐,但由于摩托车速太快,撞在路边一棵树上,摩托车倒过来压在张某身上。张某感到腹部剧烈疼痛,用随身携带的手机两次拨打120无人应答后,见三轮车车主回到车上,遂教起把自己连同摩托车一起托到郧县青曲镇卫生院,时值上午11:00左右。在青区卫生院经过胸腹联透、腹部穿刺,以及各种常规检查,患者除腹部疼痛外,其他处无任何疼痛和任何皮外伤,被诊断为腹腔闭全性损伤。由于不能明确诊断腹腔内具体何部位受伤,应患者要求,卫生院将患者留在卫生院继续观察,以明确诊断。。至夜晚11:00时,患者血压开始明显下降。经患者家属同意,于200X年10月20日1:00时转往郧西县人民医院。20日3:40分左右,进入郧西县人民医院。在门诊部经过检查,被诊断为腹腔闭全性损伤和失血性休克?5:患者转入住院部,经过短期观察后,当班医生雷某即决定对患者实施破腹探查术。20日早晨6:00,患者自己步入手术室,由实习人员柯某单独对患者实施术前麻醉手术。在实施麻醉的过程中,患者血压突然降低以至停止呼吸而宣告死亡。由于患者死亡突然,在此后的一天半的时间里,患者家属一直要求议员对患者的死亡给一个明确的答复,但医院作为专业机构,面对对医学毫无知情的患者家属一味地推脱责任。到21日中午,患者家属只好将患者尸体运回村里埋葬。
200X年11月5日,患者妻子高某将此事告诉我后,我感觉此案中有其蹊跷,虽参与此案。经本人建议,高某也于两日后委托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的李律师――即本文开始所提到的我的指导律师。11月12日,作为第一步,我和李律师一起,到郧西县人民医院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调取医院有关患者的病历资料。经过案发时当时在患者身边的家属陈述和对病历资料认真分析,认为医院的责任很大。12月在与医院和解的过程中,医院一开始否认其有任何过错,后来虽承认其有一定过错,但总是一亿元财政困难等种种借口拒绝我们所提出的合理请求。我方遂于12月26日将郧西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
为了能实现民事上的顺利赔偿,我们于200X年4月5日到郧西县公安局报案,案由是:独立对患者张模式是麻醉手术的柯某既没有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又不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其独立实施麻醉手术违反了《刑法》、医疗法律、医疗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医疗常识的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是柯某是正规大学毕业的实习生,并且其在合法医疗机构从事医疗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我方只好审行政复议后向检察院申诉。目前尚未有结果。
到200X年5月14日,即法庭确定的此案第一次开庭前日,医院既没有向法庭提供答辩状,也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囿于200X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规定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标准比以往较高。为了此案能适用这个司法解释。我们在当日对此案作了撤诉的处理。最近一次开庭是在7月14日,法庭上医院和我方向法庭提交了。法院没有采纳我方此案的性质是非法行医的主张,而认定此案需要委托医疗检定机构鉴定。此案现在尚在我鉴定之中。
二、法律问题
本案中引起我兴趣的也即本案的焦点问题: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行为,抑或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自被1997年刑法确立以来,在实践和理论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其中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正像本案所产生的问题一样,在本报告中就此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如何判断医生已具备了执业资格、可以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从事诊疗、预防、 保健业务?由于刑法没有对医生的执业资格作出明确的界定,因而导致了学者在理解时产生了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应以具体的特定的从医证书来衡量其执业资格;有人则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具备了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断和治疗业务的条件” 的抽象标准来衡量,至于行为人是否具备资格证书与执业证书在所不问。
我国的医疗人员为数众多,技术水平有高有低、参差不齐,不同的专业对医生的水平要求不一致,不同的地区在衡量医疗人员的医学知识和技能时,其标准也不同,即使是同样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人,其医学技术水平也是千差万别,因此,如果以是否具备了在医疗机构从事诊断和治疗业务条件来判断,则显得过于抽象,难以把握。以高水平和高技能的医疗人员的标准,去衡量低水平的医疗人员,会过于严厉和苛刻,反之,则会放纵犯罪。所以,国家在取舍时,选择以是否取得国家授予的从业证书,作为是否具备执业资格的基础性条件,不论行为人在其他人的评价标准里,其技能是高是低,但在国家评判层面,行为人特定的从医证书的拥有,也就表明行为人具备了行医的最基本的素质,同时也意味着其技术水平得到了国家的认可,避免抽象化的操作产生评价标准的不公平性与异质化,防止出入人罪。
那么,衡量医生从业的具体标准又是什么?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于非法行医”;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医生执业资格是‘医师资格’和‘执业资格’的统一”。
综合上述两种观点,可以看出二者的分歧集中在医生执业资格的界定,是采用单一标准,还是采用复合标准,也即医生执业资格是指仅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呢?还是指既包括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又同时取得执业注册证书。我显然赞同最后一种观点。
医生要从事医疗执业活动,首先必须是本人有能力从事该种职业,而一个人能力的具备与否,最客观、最公平的标准是以行为人是否通过了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是,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取得,只表明行为人具备了从事医疗业务的最基本的知识,并不代表行为人因此可以从事诊疗业务。因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必须经过一定的考核期,由相关医疗机构出具医疗业务水平的鉴定,并申请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为人才有可能实际从事诊疗、预防、保健活动。
国家设定的执业医师注册制度,一方面是从形式上将国家的权利赋予给了个人,使医生取得一种能力与资格的形式表征,医生因此而被准入到相关的医疗活动中,国家不再对其加以主体资格方面的限制。与此同时,医师执业证的取得也会产生一种对内与对外的效力。就对内效力而言,除非有法定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以及不适宜从事该医疗业务的情况的存在,医疗部门与医疗机构不能随意剥夺医生从事相应的诊疗、预防、保健活动的权利,医生有权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为一定的医疗行为;就对外效力而言,医生执业证书的存在与取得,从形式上证明了该医生执业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广大公民也就能够从外观上判断行为人的能力,并加以选择。“虽然具有医师的实质能力,却未取得形式表征者,仍不能以医师身份执行医疗业务。理由是不具有公信外观(如未取得医师证书或执业执照),很难让外界相信其具有执行医疗行为的能力。” 另一方面,从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取得,到医生取得执业证书并从事诊疗、预防、保健活动,并不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只有具备了一定的业务能力(这里主要以医疗机构的实习水平鉴定为标准)的人,才有可能被批准取得医生执业证书。因此,医师执业注册制又在一定程度上审查了行为人的实质能力,并将不合格的人剔除出局,切实保证医疗人员的业务水平能够保障广大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安全,这也体现了国家权利赋予的封闭性与限制性。所以,医生执业证书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也具有实质上的意义;同时它也是国家赋予权利的开放性与封闭性、准入性与限制性的有机统一。《医师注册暂行办法》第7条第
2、3款规定:重新申请注册……还应提交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经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因此,医生执业资格的界定宜采用复合标准,行为人只有既具备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又具备医师执业证书,才能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从事相应的医疗业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2条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13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14条第2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从以上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医生执业,不仅要求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同时也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我国的医生执业资格是执业医师资格证与医师执业证的统一,它统一于在合法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未取得合法的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果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允许其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实施一定的医疗行为,结果其行为造成了患者人身重大伤亡,该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非法行医罪。在处理时,只能以意外事件或医疗事故罪来对待。但如果非法定的未取得合法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执业医师的默许、同意下,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时,二者可以成立非法行医罪的共犯。
但本案的问题似乎不在这里,若仅以以上的讨论所确定的判断标准,柯某的行为当构成非法行医罪无疑。但本案似乎有其特殊性,即合法医疗机构负责人招聘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开设专科门诊或者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勾结、伙同没有取得执业资格的人进行非法行医是否可作为共犯追究?从理论上讲,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不可能独立实行非法行医行为的,但是有可能成为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行为的共同犯罪人。我主张,合法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明知他人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招聘、雇佣其从事医疗活动,或者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到非法开设的医疗机构从业或勾结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应按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其责任。
在本案中,郧西县人民医院在聘用柯某作为其单位的实习人员本身是没有过错,但是其却安排此实习人员单独承担重大麻醉手术,这显然是有过错的,其应该为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也正像我在代理词中所坚持的理由,柯某明知其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却单独实施重大麻醉手术,其主观具有故意性,其错误地实施麻醉手术的行为直接导致导致了患者的死亡,柯某的行为当构成非法行医罪.
这种观点在理论上的成立是没有问题的,作为任何一个当事人的律师或者一个法律理论工作者接受这种观点毫无迟疑,但要是让公安机关或者法院工作者接受还是很难的.在这里,我看到了法律工作者之间的交锋和法律内部的裂痕.但我并没有灰心,我一直在继续思考这些问题,虽然现在在心里还不甚明朗.我对法学的向往与追求,缘于对事实与规则二元冲突的认识,并希冀从社会与法律的协调中勾勒出完满的法治之制。是法学将我从农村的土地深处带至理性的思维空间。我将以所学、所思、所感,致力于法律与社会的融合。
事务所实习日记 篇11
今天来公司比平时略迟,由于雨天,我到公司公司也还没来几个同事。待朱姐到了,她给我分配了任务。今天主要工作是装订记账凭证,把打印好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时间顺序放好,每一天的记账凭证下面都放一张当天的原始凭证汇总表,因为记账凭证式打印出来的,两张纸刚好一般大,所以放在一起也非常整齐。
不必像我们学校做账时候那样折叠裁剪。装订记账凭证时,也是先用打眼机打三个眼,然后用棉线穿起来。这穿线比在学校多了一份工具,用曲别针扭一个穿线针,把线双着从中间带过去,再分别从两边的眼中穿出来,与中间预留的双线汇合,打成结,正好可以把结压入中间的眼中,从外观上看,平平的,根本看不出打结的痕迹。
再贴上凭证封面,非常整齐好看。这些都是做会计的基本功,只有亲自作了以后才会知道其中的细节,也只有认真细心多次做熟练才会做的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