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辅教材专项治理方案(通用2篇)

发布时间:2026-04-04 03:27:33 文章来源:bo的心灵驿站

教辅教材专项治理方案(通用2篇)

教辅教材专项治理方案 篇1

  为切实提高教材内容及插图质量,根据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地方课程教材、评议教辅插图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国教材办函[20__]7号)、《关于做好教材教辅读物排查整改工作的补充通知》(国教材办函[20__]10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材读物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县教体系统教材读物排查整改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为使全县教体系统教材读物排查整改工作如期推进,加强常态化管理,特成立永修县教体系统教材读物排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园长以及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教育股,甘维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吕江朵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教育股和学前教育股负责读物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全面清理,认真排查。

  (一)排查范围

  对市、县地方教材、正式出版的校本教材、进校园的中小学生课外读物、学前教育绘本内容和插图进行全面排查整改。

  (二)排查方式

  1.市、县地方教材、正式出版的校本教材

  各校要严格对照《大中小学教材插图排查要点》(附件1)和《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审核工作细则(试行)〉“内容审核标准”》(附件2)组织专家对校内的市、县级全部地方教材、正式出版的中小学校本教材内容和插图进行全面自查,确保教材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符合大众审美习惯。

  2.进校园的中小学生课外读物和学前教育绘本

  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培训机构等单位要高度重视读物管理工作,以强烈的责任感加强对学生课外读物的管理,严格对照《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教材[20xx]2号)中的12条负面清单,对进校园的中小学生课外读物和学前教育绘本开展全面排查,对存在问题的课外读物予以清理。具体要求如下:

  ①各校教务处或教研处负责,对照“十二条负面清单”要求,对学校图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图书要立即下架,封存管理,不得借阅。

  ②各班主任负责,对本班图书角进行全面清理,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图书立即下架,不得让学生阅读。

  ③全体教师注意排查学生自带读物,如发现有不良读物,要求一律上交班主任处理。

  ④学校总务处负责,对学校园宣传橱窗、向外发布的宣传资料等进行排查,若发现不良信息要及时删除。

  (三)排查进度安排

  各校须于6月28日前完成校内全部地方教材、正式出版的校本教材、进校园的中小学生课外读物、学前教育绘本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应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打算)上报局教育股和学前教育股。同时,报送目录清单(见附件3)和寄送正式出版的中小学校本教材。

  三、加强教育,增强意识。

  各校要加强对全体师生开展读物管理教育,进一步增强读物管理意识和警觉意识,自觉抵制“十二条负面清单”相关的读物进入校园。

  (一)学校以班级为单位,对学生开展专题教育,使学生熟知“十二条负面清单”读物的内容,学会自觉辨别和抵制不健康读物。

  (二)全体教职员工要熟悉“十二条负面清单”读物的内容,以便加强对学生课外读物的管理,做到严格把关。

  (三)学校各班通过班级工作群向家长宣传“十二条负面清单”读物清理的政策,发动家长共同参与孩子的读物管理中来。

  四、提高认识,报送结果。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校要高度重视中小学地方教材读物专项排查整改工作,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要制定周密可行的实施方案,集中时间、精力、人力,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专项排查工作,坚决防止走过场。

  (二)严明工作纪律。排查工作全过程严格参照保密管理要求进行,切实落实有关保密管理制度和规定,做到有关资料不外传,有关信息不上网,不宣传,不报道,避免引发舆情。

  (三)按时报送结果。各校要及时将自查报告、目录清单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县教体局教育股;学前教育绘本类的,报送至县教体局学前教育股。清单电子稿发送至指定邮箱。并报送正式出版的中小学校本教材。

教辅教材专项治理方案 篇2

  中小学生统一着装是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增强学生集体荣誉感、培养学生团队意识的重要举措。校服质量关系学生的健康成长,款式影响学生的形象和气质养成。优质、合体、美观、舒适的校服是培养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它可以时刻提醒学生,认清自己的身份,自觉用学生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维护自身和学校的整体形象。统一着装上学已成为普遍共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及管理工作,确保学生校服品质和质量安全,发挥校服育人和审美功能,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依据国家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xx〕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服是体现新时代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新要求,是建设新时期美丽新校园的象征,是教育公平均衡发展的需要,是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团队意识、传播平等精神的有益方式,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予以高度重视,把学生校服工作做实做细做规范,为学生在校安心学习、舒适生活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xx县各中小学校(包括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职校、特校)的校服采购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是校服采购管理的主体,学校校长是校服采购管理的监督责任人,对校服采购管理过程负责。

  第五条 严禁任何学校和个人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坏群众利益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六条 学校应结合实际深入论证,并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后确定是否选用校服。选用校服的学校应建立由家长代表(每班学生家长代表不得少于1人)、教师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家长委员会。采取学校召开家长委员会及各班级家长会的形式,在充分征求大多数家长同意的前提下,商定本校是否选用校服事宜。选用校服由学校家长委员会按照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生校服订购实行“自愿量力”的原则,学生订购的校服套数必须征得家长委员会同意。小学生每三年更换一次,分别在一、四年级定制;初中生、高中生在新入学年级定制。

  第八条 在征求家长意见时,学校应告知家长“为什么要选用校服、选什么样的校服”,明确校服颜色、款式、面料、质量等,对不同意选用校服的学生、家长,应尊重学生家长意见,不得强制学生家长选用,可推荐学生家长在市场购买同颜色校服。

  第九条 学校在确定要选用校服后,在一定范围公示校服采购信息,审查投标企业资质、经营许可证、信誉度高的校服生产企业为学校提供校服服务,由家长委员会提出选用企业, 不得少于3家企业参与竞标选用。

  第十条 学校在采购校服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的规范性程序进行、严格纪律,公开透明开展选用工作,选用应按照家长委员会代表现场综合评定打分的办法确定,并现场公布选用结果。县域内同一家企业、同一类产品、同一样质量采购价格必须相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在组织校服选用过程中应做好选用过程和选用结果的文字记录、图片记录和视频记录,监督人员和代表应对选用结果签字认可,并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校服选用结果确认后,学校法人代表与确定校服生产企业签订合法有效合同,校服合同按照全县统一规定的校服合同进行签订,签订后报教育备查。同时完善校服采购过程资料档案,不得中途销毁,做到备案备查。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校服采购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学生家长代表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成员由“两代表”、“一委员”、家长代表等组成。主要负责校服采购经费、质量、采购流程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确保校服采购在“阳光下”进行。

  第十四条 校服采购经费由学校家长委员会负责收支和管理,校长是资金监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资金安全使用。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十五条 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学校应要求校服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严禁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 学校在接收校服时应进行检查验收和记录,验明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还应将校服抽样送到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采购校服学校一经发现质量问题,要立即与生产企业进行交涉,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质监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全县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质量监督部门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本县中小学校不得向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企业采购校服。

  第五章 校服管理

  第十九条 校服管理坚持学校自主选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学校和学生购置校服。

  第二十条 学校定制校服要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得随意更换校服样式、风格,尽可能减少家长重复支出。确需更换时,必须提前征得家长委员会同意,并公示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学校在选用校服时,校服质量应高于市场质量,价格应低于市场价格,款式应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充分考虑学生体育运动与课间活动需要,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具有学校特色。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